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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及报废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资处 发布日期:2020-11-19 浏览次数:

台学院发〔2020〕153号



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及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维修及报废处理工作,根据《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行发〔2019〕3号)、《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7〕129号)等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和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各二级学院和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做到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非正常损失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应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属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家俱及无形资产、车辆、文物和陈列品。低值耐用品的维修及报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维修及报废的原则

第五条 以下情况,均属仪器设备的正常保养工作范围,不属于维修范围:

1.清除仪器设备的灰尘、擦油等;

2.更换普通灯泡、连线、保险管(丝)等;

3.使用设备而消耗的材料、零部件等;

4.简单焊接接线头、电路板、仪器设备的调整和校准等。

第六条 精密、特种、稀有、大型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由专人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有计划地组织检查,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常用、易损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定期对易损部件进行检测、维护;其它设备以“故障维修”为主,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进行。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主体是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采取校外、校内、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立足自修,控制校外修理。保修期内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联系生产厂家维修;保修期以外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组织校内、厂家或其他人员修理。

第八条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维修项目,在实施维修前应与维修部门(厂家或代理商家)签订维修合同,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运行。单台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用超过30000元(含),需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鼓励实验技术人员自行修理仪器设备。经审批后自行修理或校内维修的仪器设备,维修所需的材料费实报实销。修理费由国资处根据仪器维修程度与维修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条 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外,对使用年限过长,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修理。经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处理:

1.已超过使用年限,技术状况落后,精度和技术指标无法恢复,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技术指标严重降低或严重损坏,经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或改造、维修费用过高的仪器设备;

3.因改、扩建工程需要,无法拆除、迁移的仪器设备;

4.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的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报废单件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国资处审批;报废单件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国资处应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复查,报主管校长审批;报废单件账面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校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挪用仪器设备零件,违者按原价值向责任人收费。国资处应指导有关使用单位分类集中归置批准报废仪器设备或回收入库。回收入库时应严格按照报废申请表中的明细对报废设备的有关项目(资产名称、资产编号、生产厂家及购置日期等)与实物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鼓励校内教学科研单位充分利用仍有使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校内教学科研单位需要使用已报废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国资处审批,报上级处置单位同意后进行调拨调剂。

第三章 维修及报废程序

第十四条 维修程序如下:

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马上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详细记录故障现象。由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向本部门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对故障设备初步进行技术鉴定。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设备,应分清责任,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须登录台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填写“维修申请”,依次经部门资产管理员和国资处审核,进行线下维修。

3.国资处界定仪器设备维修由哪一级负责。凡属于学校管理的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和办公设备的维修由国资处负责,500元以下的非校管低值耐用品的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教师个人科研设备的维修由教师本人负责。

4.维修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验收。仪器设备均须建立检测维修档案,精密、特种、稀有、大型设备维修应建立维修卡片,归入设备档案。

5.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设备管理员登录台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填写“维修报告登记”并打印,凭维修合同、发票、维修报告,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报废程序如下:

1.对符合报废条件并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由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出报废申请,资产管理员审核并汇总报废申请,报国资处进行审核。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申请报废时,须认真填写报废理由,详细注明该设备的现状,包括技术性能指标、损坏程度等。

2.国资处根据申请仪器设备报废的情况定期组织鉴定、核准,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仪器设备,按处置权限报相应领导审批。国资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务会议审定。

3.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由国资处报台州市市属机关非营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调剂中心(下简称调剂中心)审批。对于减免税进口设备,除以上规定手续外,由国资处协助招投标中心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4.国资处凭调剂中心同意处置的有关文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和资产云中核销相关固定资产账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07〕171号)、《台州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台学院发〔2017〕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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