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学院发〔2020〕151号
台州学院捐赠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行为,充分发挥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台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19〕22号)、《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台学院基金发〔2019〕1号)、《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基金发〔2019〕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接受捐赠资产指经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转入学校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其它途径自愿无偿捐赠、具有支配权的合法资产。
第三条 对外捐赠指学校根据合作需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程序审批后,将学校资产捐赠给其它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第四条 由于发生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程序组织师生员工自愿对特定地区、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变更、处置受赠资产。
第二章 捐赠资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接受的捐赠资产原则上参考捐赠方的意愿分配使用,捐赠方无特别要求的,由学校统一分配使用。
第七条 捐赠资产验收入账程序:
1.受赠资产到货后,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下称国资处)、审计处办理验收。
2.所有验收合格的受赠资产,均应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后投入使用。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凭有关资料和验收单据,到国资处办理登记手续,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3.受赠非货币性资产须在接受捐赠后,七日内办理验收手续,十五日内办理登记和入账手续。
第八条 受赠资产归口划分如下:
受赠资产的归口管理按照《台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19〕22号)第九条执行。
第九条 受赠资产的产权登记入账标准:
1.单价1000元以下的受赠资产,由各接受捐赠单位自行登记使用;
2.单价1000元(含)以上的受赠资产,由各接受捐赠单位将有关凭证提交国资处资产登记和计划财务处入账。
第十条 受赠资产入账价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捐赠方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入账;
2.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核计入账;
3.受赠的图书、文物及陈列品中属于孤本、善本或无入账依据的,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评估价值的名贵字画和文物、史料等,应暂时按照名义价值(人民币1元)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账;
4.受赠的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受赠单位或国资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入账。捐赠资产产生的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受赠单位或基金会承担。
5.受赠旧的资产,按照平均年限法折旧后价值入账。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机场、车站和港口等的仓储、检验、运输、安装、验收等,原则上由受赠单位或基金会承担。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属于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按照“先审批,后实施”原则执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资产不得对外捐赠: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2.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要的资产;
3.上级部门认定不得对外捐赠的其它资产。
第十四条 捐赠资产审批程序:
1.书面申请。校内捐赠单位填写《台州学院对外捐赠资产审批表》(见附件)。
2.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审核汇总对外捐赠资产,审核符合规定的报校务会议或党委会审议。
3.学校审定。经校务会议或党委会通过后,超出学校审批权限的对外捐赠,还需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国资处和资产使用单位方可凭捐赠审批表办理对外捐赠手续。
4.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资产账目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办理结束后,原资产使用单位应凭捐赠审批表、受赠方接收凭据等资料,于三十日内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和计划财务处办理捐出资产的账务处置手续,更新资产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确保账物一致、账账相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私自以学校或所属单位的名义接受捐赠、拒绝接受捐赠或对外捐赠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以对外捐赠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
台州学院对外捐赠资产审批表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账面单价(元) |
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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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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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理由 |
资产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学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接受捐赠 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捐赠单位、接受捐赠单位、学校、国资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