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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
台州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资处 发布日期:2020-11-19 浏览次数:

台学院发〔2020〕153号


台州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耐用品管理,保证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自筹资金购置的低值耐用品,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须建立严格的低值耐用品管理责任制,对低值耐用品的采购、保管、领用、回收等实行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册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

第二章 范围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低值耐用品,指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所用的仪器设备,使用期限超过1年,通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其中,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属校管低值耐用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为使用(管理)部门管理的低值耐用品。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购置经费来自学校年度仪器设备费或年度实验维持费、自筹资金等。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申购校管低值耐用品,应按《台州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七条 校管低值耐用品的购置,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下简称国资处)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方式按《台州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价为500元以下的自购低值耐用品的购置,由二级学院参照《台州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资处统一采购的低值耐用品,凭“台州学院低值耐用品增置单”办理报销手续。二级学院自行采购的低值耐用品,须凭验收单和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校管低值耐用品,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统一编号,贴上“台州学院低值耐用品”标签,建立校管低值耐用品总账及分户明细账。二级学院管理的低值耐用品,由二级学院自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二级学院应建有院管低值耐用品总账,各实验室应有分户明细账。

第十条 低值耐用品的调拨与借用,须办理相关手续。校管低值耐用品的调拨与借用,如在校内各学院之间调拨与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如校外单位借用,借方凭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国资处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每学年末应对所管的低值耐用品进行一次清查,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将情况报国资处,做到不积压、不散失,力求物尽其用。

第十二条 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赔偿,参照《台州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报废

第十三条 校管低值耐用品的报废,参照《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及报废管理办法》执行,院管低值耐用品的报废,由各学院、部门的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填写报废清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并从其物品账中销账,报废的物品由二级单位处置并报国资处备案,处置方式为由有资质的物品回收公司收回,收回的残值上缴学校财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台州学院仪器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07〕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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