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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国资处 发布日期:2020-10-23 浏览次数:

台学院发〔2020〕132号


台州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的责任心,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460号)、《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指我校各学院和部门占有、使用、管理的,已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全部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活动;对涉密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国家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界定

第四条 各学院、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面领导责任。对配备给教职工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对全校公用的固定资产,由管理该资产的归口部门负责,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管理,该管理人对所管公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对学院、部门内部公用的固定资产,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管理,该管理人对所管公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经查实属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在责令经济赔偿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查证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对固定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或未按规定(或规则)使用,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丢失、被盗的;

2.违反规定公物私用或擅自出借、出租固定资产,致使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或无法收回的;

3.违规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

4.因其它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九条 经查证核实,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于赔偿: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

2.己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资产盗失,经公安部门侦查属于盗窃行为等造成资产损失的;

3.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规则操作使用资产,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技术专家鉴定确因非责任人过错原因引起的资产损失;

4.发生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后已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挽回损失或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资产使用功能的;

5.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方式主要分赔偿费用、承担维修费、实物抵偿等。

第十一条 赔偿费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公布的《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按照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等情况计算确定。

1.对未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丢失或报废的,应根据资产的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等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赔偿金额=原值÷规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其中,原值即购置该资产时的入账价值,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2.对实际使用年限大于等于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的,按照净残值赔偿,净残值为原值的3%

第十二条 对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的,可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具体维修事项由责任人自行负责,维修后的实物须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检验。

第十三条 责任人愿意以实物抵偿的,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可以新旧程度及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抵偿。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相关责任人或使用人、管理人须立即上报资产归口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资产管理负责人,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核实确属损失事故的,由资产使用单位填写《台州学院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详细说明损失原因,并填写初步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提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审批。固定资产原值在3-30万元的,须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校务会议或党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属被盗、失火、失水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在提交申报表时还须提供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的立案结案材料等。

第十六条 赔偿方式为承担维修经费、实物抵偿的,维修或抵偿后的实物须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或相符;赔偿方式为赔偿费用的,须将财务的交款凭证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赔付凭证(如抵偿资产的验收单、赔款的收款收据)审核无误后,报国资处办理资产报损手续。

第十八条 赔偿方式为赔偿费用的,原则上要求责任人在30日内一次性付清赔偿费用。如赔偿金额较大,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实际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处批准后,可分期偿还,但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赔偿方式为承担维修费、实物抵偿的,原则上要求责任人在90日内完成实物检验手续。如维修期确实较长的,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实认可后,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半年。逾期未完成缴款或实物检验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追偿。

第二十条 师生的赔偿须在离校或毕业前完成,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赔偿收入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台州学院固定资产损失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账面价值


规格型号


购置日期


存放地点


使用人

(管理人)


联系电话


资产现状


拟赔偿方式


损失原因


使用单位初步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单位责任人签字(盖章):

国资处意见

 

 

 

 

责任人签字(盖章):

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最终处理意见

 

 

 

签字:

注:1.“资产现状”填:损坏、丢失、无法追回、被盗等。

2.拟赔偿方式”填:无责免赔、赔偿费用、承担维修费、实物抵偿。

3.损失原因可附页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4.“最终处理情况”: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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