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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人才公寓周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台州学院 发布日期:2021-11-08 浏览次数:

台学院发〔2021〕124号

 


台州学院人才公寓周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有效解决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周转住房问题,充分发挥台州学院人才公寓的周转作用,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台州学院人才公寓指学校为改善人才住房周转条件,对公寓房屋内部进行装修的住房。

第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才公寓管理的牵头协调以及房源清单制订、房屋分配入住工作;人才办、人事处负责人才公寓周转对象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工作;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人才公寓的装修、维修维护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才公寓使用费(含维修维护等)收取工作。

第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台州学院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序周转、动态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并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对象:

1.学校引进的学术带头人及以上人才。

2.其他因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入住,由人才办、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研究确定。

第五条 申请人须与学校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校区所在市区范围内没有个人房产。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

第六条 人才公寓周转由个人向人事处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人事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再安排公寓。使用人须与学校签订《台州学院人才公寓(周转)使用协议》。

第七条 人才公寓每月按5元/平方米收取房屋使用费。使用人按照标准自行承担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由计划财务处在其工资中按月扣除。

第八条 使用人自行承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人才公寓周转期为24个月,到期后原则上不再续住。本人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续住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给予续住,续住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续住期到期未及时退房的,次月开始在2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每月按10元/平方米递增,直至退出为止。

第十条 使用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使用期间购买住房(包括享受人才购房或房票补助资金)的,领取房票后应及时办理退房相关手续。周转期内需续住的,前6个月每月按5元/平方米收取房屋使用费,6个月后每月按20元/平方米收取房屋使用费。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实行“人房对应”原则,不得出借、转租、合租、闲置。使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月内,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约定终止使用协议,收回周转住房: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使用资格的;

2.被取消人才资格的;

3.未按时缴纳使用费;

4.无正当理由闲置周转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5.将人才公寓转租、出借、合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6.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7.使用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8.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二条 使用人对所居住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擅自改变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使用人的责任。退房时,按登记的配套设施逐一核对,人为的严重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台州学院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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