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排行
设备管理
台州学院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9-03-26 浏览次数:

台学院发〔2019〕43

为进一步规范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妥善解决我校新进高层次教职工过渡住房困难,根据省市住房有关规定和修订《台州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周转住房是指供教职工临时居住使用的,产权属学校所有的住房。周转住房按照“有序周转、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用房管理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为周转住房的领导机构,负责周转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周转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周转住房的调配、资源使用费的结算、租房补贴的核算及资产登记、监督管理等;人事处负责周转住房对象资格审核、确认,以及租房补贴的核准等;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周转住房的装修改造、维修、水电费用结算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等。

第三条  周转住房的使用

对象:学校正式在编或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人才,在学校所在地无房,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由人事处审核。

权限:周转住房者仅拥有该房产的临时使用权而无资产所有权,不得对该房进行影响外观结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安全的改造装修(确因需要增加相关附属设施的,腾退或调整时不得作为附加条件)。

第四条  周转住房的时限和房屋资源使用费收取

1.周转房周转最长不超过24个月。新进符合周转住房安排条件的教职工,从交房时间开始计算,周转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规定时限内周转的,每月按使用面积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具体标准暂定为:(1)单间式,有独立卫生间的为3.0元/平方米,无独立卫生间的为2.0元/平方米;(2)套式房3.0元/平方米。

2.超过周转房规定时限24个月而本人确因实际困难需要续住的,可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以给予续住,续住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每月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在使用期间,如学校需要收回时,应无条件给予退房。

3.教职工入住周转房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房屋资源使用费及违规经费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实,水电费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抄表汇总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在其工资中扣除。

4.引进的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博士、副高)到校工作后,可在临海或椒江选择一处住房周转,学校没有提供周转住房的,在享受货币分房政策、领取学校购房专项补贴前每月分别给予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2500、2000、1500和1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如入住台州市人才公寓则租房补贴均按600元/月标准执行)。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按层次较高一方标准享受,另一方按照本人层次标准享受50%的租房补贴。

5.学校外聘符合周转住房使用对象的高层次人才(非编人员)在聘期内提供周转住房或享受人才类别的租房补贴。

第五条  周转住房的腾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腾退对象:

1.学校所在地有个人产权(含夫妻方)住房的,或对方单位(夫或妻方)有周转住房的;

2.已享受货币分房政策,学校住房专项补贴的;

3.周转住房超过最长时限的;

4.将周转住房出租或转借他人的;

5.无充分理由本人连续六个月不居住的;

6.其他明显不符者。

第六条 周转住房的违规处理

属周转住房腾退对象的,原则上违规当月按10元/平方米收取住房资源使用费,次月开始每月按10元/平方米递增,直至退出为止。对于拒不执行的,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第七条 享受政府和学校优惠政策购买住房者(含占用学校指标的),服务期未满而自行调离本校的,其购买的住房按台州市和学校有关文件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周转住房的调配应透明、公正,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台州学院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台州学院人才公寓周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下一条:台州学院行政用房与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