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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3-11-10 浏览次数:

台州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文件

 

 台学院国资发〔2023〕11号

   

 

台州学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升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号)《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基〔202242号)以及《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在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需求前提下,将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主要指学校预算资金投入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单台套价值超过3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单价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建立由建设主管、服务保障、实施主体三部分组成的管理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分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等部门组成。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开放共享制度建设以及学校共享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推动各二级单位做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二)科技处协助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科技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及开放共享服务项目审核。

(三)人文社科处协助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人文社科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及开放共享服务项目审核。

第七条 服务保障部分由计划财务处、人事处、信息技术中心、审计处等部门组成。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服务收入的结算管理和使用监督等。

(二)人事处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队伍的岗位配置优化。

(三)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保障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所需的网络条件,协助做好共享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制度和流程执行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实施主体部分为各二级单位。相关二级单位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领导是具体负责人。各二级单位应成立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经常性对外开展开放共享宣传工作。

(二)为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配备管理员;

(三)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在共享管理平台的录入、审核及管理;

(四)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管理。

第九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以及共享管理平台设备信息的录入,按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相关数据填报工作。

(二)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开发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培训内容,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及时做好共享管理平台设备预约申请的审核,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四)及时统计设备使用机时并录入共享管理平台,核算收费、费用催缴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流程与要求

第十条 学校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将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录入共享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实行预约制。用户须通过共享管理平台提交预约申请,并在仪器设备管理员审批通过后按约定时间完成自主上机测试或送样测试。

第十二条 用户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和测试要求。自主上机测试的用户须经仪器设备管理员确认具备独立操作资质,并在授权许可范围内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校外用户自主上机操作。如有特殊需要,须由二级单位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完成用户预约申请审批,按时完成用户送样测试的检测及相关任务,为自主上机测试的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做好仪器设备在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中的安全防护,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收费管理与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分类收费的管理原则。

第十五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的原则制定,收费内容包括材料消耗费、水电消耗费、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及管理费等。为方便结算,以上费用统称为测试费。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制订流程:

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同行标准或政策标准制订收费标准,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实施。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按上述流程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分类收费:

(一)校外用户的测试费,原则上按收费标准100%收费。对于长期批量测试的校外用户,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额定标准的60%,具体由各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二)校内用户的测试费,由各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八条 收费程序:

(一)所有依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均须交学校银行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测试费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收费标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项目合同或服务协议核算确定,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

(三)校内用户测试费一般采用后收费方式,即先使用后收费;校外用户测试费原则上采用预收费方式,即先收费后使用。测试费缴纳按照学校财务结算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开放共享服务的收入每年结算分配一次,分配方案如下:

(一)共享服务收入的20%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二)共享服务收入的80%返还各二级单位,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维护、相关设备(耗材)的购置和更新、实验室建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员劳务费和培训费支出等。其中,仪器设备维护支出不低于返还费用的30%, 设备管理员劳务费和培训费支出原则上不高于返还费用的30%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因违反仪器操作规程与安全规程而导致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的,由过错人承担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自主上机测试用户携带其他人员上机操作,或把仪器转交给其他人使用,一经查实将暂停其共享服务平台的使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预约用户承担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送样测试用户未按要求送样或隐瞒样品的真实情况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损失,由用户承担责任和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私自承接对外测试服务业务直接收取费用或暗中额外收费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收入外,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对过错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制。考核工作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含仪器设备总机时、共享机时、服务收入、传感器安装情况等硬性指标和规范化管理、服务成效、满意度等柔性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考核流程包含二级单位数据填报自评和学校考核两个阶段。

(一)二级单位数据填报自评。仪器设备管理员对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情况进行梳理统计。二级单位对各管理员填报数据进行核实、汇总、自评,按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学校考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对二级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查阅核实,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逐台考核评价,并以此为基础对各二级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用投入的重要依据。

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并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差的设备,学校将展开调查。对于因单位或设备管理员主观履行开放共享义务不到位而导致共享使用率低的,学校将进行约谈、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减少相应单位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等项目的经费投入。

对于通用性强但考核不合格的设备,学校将责令设备所在二级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设备,学校将视情况在校内进行重新调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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