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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01-21 浏览次数:

台学院发201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教学实验室(含实训室,下同)与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实训室(以下统称“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校内师生及校外单位或个人开放。计划内科研任务是指教师或学科团队成员在本科研实验室内进行的所有科研活动。

第四条各学院(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努力做到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并逐步增加开放时间,不断充实开放内涵。

第五条实验室开放原则上为教学、科研计划之外的实验内容,应在课外时间完成。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实验室开放内容包括项目研究、技能训练、毕业论文、创业创新、社会服务等。

第七条实验室开放形式以预约为主,实验室根据预约申请需求及实验室资源、人力状况统筹安排,在供需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开放运行管理。

第八条大型仪器使用须按规定在“台州学院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进行网络预约。

第九条项目类实验要在指导教师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提前预约。

第十条其他一般性学生实验、实训项目的预约使用方式可由各实验室所在学院(部门)自行确定方案。

第三章 开放程序

第十一条各实验室应在本学院或实验中心管理平台公布可开放实验室的有关项目或仪器信息、开放时间、预约程序及收费标准等,并进行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主要面向本学院师生为主的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由学院根据师生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确定具体开放时间,制定相应申请、预约、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1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对外开放使用,需在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进行网络预约,具体参见该管理系统页面的“大型仪器共享使用流程图”。

第十四条跨学院开放实验室原则上要求需求方经相关项目指导师或职能部门审批后在学期初两周内提出申请,实验室所在学院(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在相应平台发布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的实验室需求申请表应分别交相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实验室在对外开放期间,要有专人负责设备使用指导、设备维护、日常管理及开放情况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实验人员在进行开放实验前,必须充分预习,熟悉实验内容,有详细的实验方案。实验方案应经指导教师或相关专业教师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实验人员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要进行实验室安全及相关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分别取得实验室准入许可或上机资格后才能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进入开放实验室的人员应听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与安排,熟悉并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的整洁有序,注意人身、设备使用安全。对不听从指导与安排、不遵守规章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资格。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部门)在分管实验设备工作负责人领导下实施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并根据学院各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各学院(部门)负责做好实验室开放的宣传和告知工作,让师生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实验室开放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部门)须建立实验室开放实验的准入制度、预约登记制度和项目接收评审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应急预案,确保实验室人、财、物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部门)应于学期初三周内将本学期各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内容、场地、开放对象及要求等在学院(部门)或实验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部门)应于每学年结束前一周对各实验室本学年开放情况进行相关数据统计与总结,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开放经费来源包括各类立项的部分项目研究经费、各实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拨付的经费补助、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收入。

第二十五条校内跨学院课外开放实验室可按实收取耗材费及相应的服务费。校外服务在考虑耗材、水电等成本费外,服务费也可在物价许可的范围内适当提高。

第七章 激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符合《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开放工作情况将作为学院实验室编制核算、实验室评估与经费再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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