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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台州学院科研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暂行规定》
发布者:国资处 发布日期:2023-04-11 浏览次数:


台学院发〔20236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教育厅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专家组反馈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台州学院科研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学院

    2023年3月1日



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强化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师生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学校-学院(部门)-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系)、直属单位、校设科研机构(以下统称单位)的教职员工、研究生、各类聘用人员、在校学生等所有涉及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奖励与适用

第五条 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每年评选1个)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3名),用于表彰和奖励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有以下表现的单位,可参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

(一)有健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

(三)在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度、安防措施、日常管理、消除职业危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有重大推进。

(四)其它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参评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奖:

(一)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取得实际成效。

(二)落实本单位相关人员实验室安全准入、安全培训、安全应急演练和安全文化宣传等工作。

(三)组织、参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切实督促、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四)其它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的评选工作,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每年发布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通知,各单位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审会,确定初选名单,报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最终名单后,由学校办公室发文表彰。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类别与适用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实验室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类别如下:

(一)行政处分:对于教职工,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对于学生,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三)其它处理: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奖评优或升职升级资格、核减研究生招生名额等。

上述责任追究种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包括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具体如下:

(一)实验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任一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追究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

1.未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或未按要求取得人员上岗资质,违规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2.违反学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

3.未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经实验室责任人或相关职能部门指出仍未改正。

4.发现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或采取措施,仍冒险开展实验活动。

5.其它违规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二)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实验室责任人及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有以下任一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追究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1.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应急处置流程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

2.未按要求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3.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4.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未落实隐患整改。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未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

6.因其它管理失职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三)实验人员如有本条第(一)项中所列任一失职行为,或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实验室责任人及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如有本条第(二)项中所列任一失职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以下事故等级追究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

1.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且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2.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指造成人员轻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违反危险物品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和处置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公共危害或环境污染危机的事故。

3.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指造成人员重伤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违反危险物品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和处置相关规定,造成公共危害或环境污染后果的事故。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按以下要求执行:

对于认定有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的人员,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重新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或按要求取得人员上岗资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所在实验室停止所有实验活动,至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

一年内被追究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两次以上的有关人员,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按以下要求执行:

对于认定有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所在实验室停止所有实验活动,至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一年内被追究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两次以上的有关人员,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因失职行为导致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1.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该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评选资格。

2.责令实验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3.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赔偿相应损失,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4.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5.取消当年上述人员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奖评选资格。

(二)因失职行为导致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1.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该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评选资格。

2.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给予实验室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视情况核减最近一次研究生招生名额。

4.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赔偿相应损失。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视情况核减最近一次研究生招生名额;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取消当年上述人员各类评奖评优和升职升级资格。

(三)因失职行为导致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1.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该单位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2.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视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3.给予实验室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或开除处分,核减最近一次研究生招生名额。

4.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赔偿相应损失。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或开除处分,核减最近一次研究生招生名额;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取消当年内上述人员各类评奖评优和升职升级资格。

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所有实验活动至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参与实验研究的外单位人员或已录取提前来校的人员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承担相应责任,需要赔偿损失的,上述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上述各类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如发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存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责任追究类别为赔偿经济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二)责任追究类别为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及违反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报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责任人为中层干部的)或相应院级党组织决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责任追究类别为取消评奖评优或升职升级资格的,由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报相应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或学生工作部门决定。

(四)责任追究类别为核减研究生招生名额的,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决定。

(五)责任追究类别为行政处分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201218 号)和《台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台学院发〔202212 号)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已全面履行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学校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台州学院科研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暂行规定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省教育厅有关部署要求,规范实验室科研活动安全管理,建立科研人员安全准入和实验过程管理机制、安全风险评估、管控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实验室开展的各类科研活动,均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各类科研活动包括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所有自然科学类纵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指对实验室各类科研活动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安全环境、预防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评价与论证的过程。

第三条 从事与生命科学相关、在实验过程中需要使用微生物、动物的实验室,按照《台州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风险评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项目立项时应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所在学院提出进入实验室实验申请,对项目可能涉及的实验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问题,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进行评估,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源分级分类划分标准(试行)”,将风险等级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安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学院工作小组对本单位风险评估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各类科研活动的风险评估评审工作,并定期对科研活动开展安全检查。

第六条 学院工作小组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台州学院科研项目安全评估自查表》(见附件),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对中、高风险等级的项目或不能确定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论证。二级学院做好项目风险等级论证材料整理和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评估小组,负责对二级学院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和协调,项目负责人应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整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等文件要求的项目内容。

第八条 各类未经过风险评估的科研项目不得进入实验室实施。

第九条 在风险评估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变更,并由学院工作小组审查,相应职能部门更新备案,及时做好变更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表:台州学院科研项目安全评估自查表


附表

台州学院科研项目安全评估自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安全隐患


预防措施


应急预案


学院(单位)意见

本项目属于 项目类别,安全风险等级为 ,经本单位安全评估小组综合评估,综合评价结果为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注:安全隐患主要指用水、用电、实验药品和生物制品、实验气体、实验废弃物、易燃易爆物品和操作以及对人身安全存在隐患的其它方面。

 


 台州学院办公室  20234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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