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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资处 发布日期:2020-10-26 浏览次数:

台学院发〔2020〕133号


 

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所带来的危害。为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实现对实验室安全的有效管控,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保障实验教学与科研的正常进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所有实验室、实训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操作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及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制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类别和级别的划分与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实验室,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自我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监控。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类别。根据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微)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电子类、其它6种形式。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化学工程、环境工程、材料科学、生物工程、制药工程、能源工程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此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药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微)生物类实验室

(微)生物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此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基因、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的危险源,其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或人体感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

(三)辐射类实验室

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辐射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四)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传动、带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此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具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它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具缠压住等伤害。

(五)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通讯工程、测控技术、无人机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的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此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锂电池过充自燃等。

(六)其它类实验室

其它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经管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八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九条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病原微生物;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4.压力容器;5.起重机械;6.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7.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8.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1.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2.涉及使用或存放其它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3.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4.未列入以上3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方式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一级危险级别警示;

2.实验室必须自行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3.实验室必须制订符合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培训内容和计划,并指定专人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实验室必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5.学院(部门)至少每周对实验室进行一次检查。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二级危险级别警示;

2.实验室必须自行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不同的危险源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3.实验室必须制订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实验室应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5.学院(部门)至少每两周对实验室进行一次检查。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三级危险级别警示;

2.实验室应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制订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3.实验室必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实验室应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记录;

5.学院(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对实验室进行检查。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外张贴四级危险级别警示;

2.实验室应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制订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3.实验室必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实验室应每周进行安全自查并记录;

5.学院(部门)每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分为全校性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全校性安全检查。学校对各学院(部门)的安全状况进行集中性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依照国家规定,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学校定期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及放射装置、防雷装置及场所等进行专项检查、检测。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由学院(部门)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要求,组织制订本学院(部门)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和整改制度,确定检查频次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一般分为学期检查、季度检查、月查、周查和日查等。

第十七条 不定期抽查。由学校或学院(部门)对电气设施、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及放射装置、易燃易爆等安全重点监控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新进师生实验、实训前培训情况;

2.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实验室安全检查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实验室安全预防措施、应急预案是否完备;

5.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情况;

6.受检场所的设备状态、安全设施、工作环境,危险化学品、放射源、放射装置等物品管理,是否符合技术安全要求;

7.危重大型仪器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是否上墙, 相关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重点部位是否有安全提示,实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情况;

9.《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9)》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检查都要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尤其是对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和验收要形成闭环管理,并记录存档。检查材料存档责任为谁检查、谁负责存档。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等设施的关闭情况,重点关注电气设备、线路、开关、插座等是否安全,长时间不用的是否已断电(拔出插头)。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前),各学院(部门)应对实验室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检查,对假期中无人工作学习的实验室应进行封门处理。假期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值班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 检查中若发现安全隐患,受检部门(学院、责任人)应及时制订有效方案,积极整改。对自身难以克服的安全隐患,应制订防范措施,同时向国资处提交报告。

第二十三条 检查中若发现重大或直接威胁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和工作,并迅速按规定上报或着手处理,在危险排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恢复实验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向学院(部门)报备,学院(部门)应及时报国资处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国资处对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末对于使用方向调整的实验室及时修正分类分级结果,以便准确地实施安全监管。各学院(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做好实验室分类及风险评估分级工作,若出现漏评或风险等级低评的情况,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未纳入本办法的其它实验室风险源,各学院(部门)参照本办法分类分级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原《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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