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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6-01-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根据《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台学院发〔2014〕65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动物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实验动物使用管理细则和应急预案;负责各实验室、科研机构所需实验动物的采购及废弃物的集中处置;负责检查实验教学、科学研究过程中对实验动物福祉和伦理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采购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到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统一采购,确保实验动物来源明确和质量合格。严禁从不具备资质的农贸市场或流动摊点处直接购置未经检验检疫的实验动物。

第五条各实验室或科研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在每学期结束前认真填写下一学期的实验动物使用计划,报相关学院审批,由学院安排统一购买,尽量做到当天使用的实验动物当天送货。

第四章 实验动物使用

第六条 使用实验动物,应有明确的实验意义和科学设计,尽可能减少实验动物使用数量。

第七条 实验人员在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科学、合理、仁道地使用实验室动物,遵循 “减少、代替和优化”原则,尽可能用其他的方法代替动物实验,或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各实验项目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充分利用,用尽可能少的动物做尽可能多的实验。

第八条 从事动物实验及其相关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遵守实验动物管理、动物实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持证上岗。进入实验室前须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实验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应采取尽量减少痛苦的方式处置实验动物。

第九条 实验结束时,做好实验台面和器具的洁净、消毒工作。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应及时分类清理,单独放入专用的塑料袋中并贴上标签,放到各指定的动物尸体中转站冷柜内存放。各使用单位要及时联系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做无害化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不得食用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或使其流入消费市场。

第五章 生物安全

第十条要进行实验动物基因工程技术研究的组织和个人,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动物饲养中心完成建设前,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均不得在校内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一旦发生疫情,应及时进行隔离、诊断,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蔓延。有关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检查、监护和预防治疗,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和卫生防疫等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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