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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
台州学院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01-03 浏览次数:

台学院发20171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提升实验技术水平,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鼓励和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改造或自行设计制造实验仪器设备,根据《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自制实验仪器设备、装置(以下简称自制仪器设备)是指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围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在教学中为解决实际问题而自主设计、开发、研制或对原教学仪器有重大改进的仪器设备或全套试验装置。

第三条自制仪器设备是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科研的重要工作内容,自制仪器设备要在充分开发、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的前提下进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实验项目或更新原有实验内容,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质量。

第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范围:

1.实验教学或科研需要,且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仪器设备;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而自制能节约大量经费的仪器设备。

2.有经费和技术支持,能形成实验教学特色并产生较大的实验教学效益,具有推广价值的仪器设备。

3.参照已有设计资料或样版,在不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法规前提下,由实验室消化、吸收、创新并研制,综合性价比明显优于市场同类型产品的仪器设备。

4.在不破坏或降低原仪器设备性能的前提下,对使用时间长、性能落后、结构设计不合理、不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仪器设备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进行重大改进。可增加仪器设备的新功能或提高仪器设备的原性能指标,使性价比明显提高的技术改造。

5.适当的投入,可恢复或改进拟报废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性能的改造,并确保被改造仪器一定的使用年限。

6.其他适应自行研制的非标准教学实验配套仪器设备。

第二章 项目申请、审批以及立项

第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实行立项审批制度。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的申请人,须充分做好调研工作,并填写《台州学院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开展仪器设备自制的目的和必要性、自制仪器设备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预期的性能指标与特色、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材料清单和研制费)等。

第六条 自行研制(改造)用于教学或科研的设备,一般要在学校年度预算下达前由二级学院(部门)(以下简称学院)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中途申请。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按学校时间要求,向所属学院递交项目申报,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组织专家进行二次论证后决定是否予以立项,并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项目开始实施。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每个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委托校外单位加工制作的,一般应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内容包含技术保密条款。

第九条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项目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向所在学院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各学院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和解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抽查项目进展情况,如进展良好,则项目继续;如检查显示项目进展不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终止该项目。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额度和范围。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分类预算,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确定项目具体资助金额及拨款方式。项目负责人须在允许的额度内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且须按照项目经费预算进行执行。项目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项目负责人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禁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

项目经费分为材料费和研制费。材料费包括购买元器件、材料等的费用,元器件或材料的采购须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研制费包括加工费、测试费、资料费和差旅费,研制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一条 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列入学校年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经费单列,统一管理。各项目经费使用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完成并试运行稳定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台州学院自制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并提交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于一般项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根据申请,通知项目所属学院组织专家验收;对于重大项目,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标准与申请书的标准一致,专家需对设备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并作出鉴定意见。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合格与否,以专家组的验收结论为依据。项目负责人还应确保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对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的,还应交由有关权威部门检测,检测报告应是验收文件之一。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入账价格按照项目验收报告中的材料费与研制费的总和来确定,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并建立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图纸、使用维修说明书、工艺试验资料等)。

第十五条 利用本校物质条件制作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其知识产权属台州学院,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归属台州学院。参与设计、制作与管理的人员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许可,不得擅自利用或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五章 项目成果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纳入学校教学项目管理,项目经费开支清楚、手续完善、达到预期目的,经验收合格,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教务处,认定为校级课程教学改革项目。

第十七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验收合格后,在其教学性、科学性、创造性、启发性、实用性方面达到较高技术水平并具有实际推广价值的自制设备,可推荐参加校级、国家级相应的评选活动。

第十八条 对于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将暂时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如有特殊的客观原因或困难而延误的,则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项目,将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部分条款达不到项目书中的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进,使之达到预期要求。

2.如果一半或以上条款达不到设计要求,且限期改进后仍未达到项目书中的相关要求的,将视其情况,扣除或追回研制费。

3.如被专家组一致认定为设备问题较严重,且在限期改进期间态度不积极、不端正的,或因其他失职而使自制设备项目半途而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台州学院耗材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