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学院国资发〔2019〕18号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水平和防护技能,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校各学院、重点实验室 、工程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各教学科研单位)所属实验室工作、学习、访问的所有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外来科研人员及临时来访人员等。
第二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接受相关的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在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拟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状况、掌握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技能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第二章 准入培训与资格获得
第三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和本单位情况,制定年度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培训,培训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国家与地方有关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2.学校及各教学科研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实验室人员守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等;
3.实验室的安全状况,如实验项目种类、危险化学品种类、
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用水用电及消防安全等;
4.实验室安全防护技能与安全保护措施等。
第四条 新入职教工、本科生、研究生、外来科研人员等在实验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须完成“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在线学习和考核,并参加学院或指导教师组织的其它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
1.各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在“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内设定学习内容及考试内容,也可另行增设线下培训课程;
2.每人在线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6课时,并通过在线考核;
3.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对本人招收的研究生进行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
4.本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须在实验教学课程开始前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五条 临时来访人员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培训,包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知识、防护技能、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 从事辐射类、生物类、特种设备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高危因素作业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有关工作。
第七条 通过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培训内容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可获得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资格。准入资格限于校内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实验室适用。
第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向取得实验室人员准入资格的师生(包括研究生、连续实验时间超过1周的本科生)核发学校统一设计的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资格证(各教学科研单位下载打印盖章后有效),资格证须在实验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监督各单位学生的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的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进入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和准入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加强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审核。各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本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负责做好本职责范围的准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不得允许未获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违者学校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因违反准入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