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学院国资发〔2019〕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及科研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管理,提高实验过程中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按照浙江省教育厅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有关要求,根据《台州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项目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实验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操作、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危险性实验项目涉及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化学工艺和过程风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微生物安全风险和仪器设备设施安全风险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含有危险性的实验项目(包括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危险性实验项目按照实验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风险等级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分类分级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危险性实验项目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高等研究院)作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系、所、中心)按实验项目进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各实验项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针对不同危险等级的实验制定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实施实验项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八条 各实验项目指导老师或负责人是本实验项目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项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项目的危险源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报学院(高等研究院)审核确认。
第九条 危险性实验项目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项目发生改变,实验项目需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学院(高等研究院)确认,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项目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条 实验项目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的危险性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专业和课程设置,分类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仪器设备类及其他类等。
第十一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项目归属为化学类实验项目。主要安全风险为实验过程使用和产生的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安监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微生物和动物的实验项目归属为生物类实验项目。主要安全风险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
第十三条 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项目归属为辐射类实验项目。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项目归属为仪器设备类实验项目。主要安全风险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不涉及上述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项目。主要安全风险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六条 各类实验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安全风险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过程中使用或产生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病原微生物;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4.压力容器;5.起重机械;6. 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7.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8.冷热设备(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九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1. 涉及使用易制爆、剧毒、易制毒、爆炸品类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和已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实验气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项目。
2. 涉及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项目。
3. 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项目。
4. 未列入以上3类的实验项目,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项目。
5. 实验项目中涉及使用含有高级别危险源的,均定为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实验项目。
第二十条 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1. 实验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学院(高等研究院)审核确认,其中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项目,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2. 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开展实验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根据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安全员及其实验指导老师或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实验安全管理。学院主管安全的院领导负责实施学院实验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组实施学校各类实验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