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为确保我校实验室、实训室安全有序运行,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97 号)(附件1)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安〔2022〕34 号)(附件2)要求,现就做好2024 年度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管理工作。各学院(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实验室安全风险防控,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人到岗。
二、强化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各学院(部门)要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切实加强对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学院(部门)要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四、落实安全台账线下归档工作。各学院(部门)及时归档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实验室安全台账工作,包括(责任体系、队伍建设、安全制度、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与处理、专业安全、其他相关的常规或阶段性工作等)。
请各学院(部门)积极组织开展上述相关工作(隐患排查上报在“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的“安全检查模块”开展)并完成自查自纠报告(附件3),纸质材料于2024年6月10日前交至国资处(椒江校区行政楼126,临海校区行政楼213)。
近期,国资处择机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