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文景苑余房购房户:
根据市政府《关于台州市教师公寓余房分配协调会议纪要》([2019]3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教师公寓(文景苑)售房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函[2014]45号)、《台州学院教师公寓(文景苑)分房办法》(台州学院办发[2014]26号)、《关于台州市本级教师经济适用房(文景苑)100套余房价格的批复》(台发改价格[2020]6号)等相关精神。经台州市教师公寓分房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学校校务会议审定,现将《台州学院教师公寓(文景苑)11套余房分房办法》给予公布。本办法只适用于40套销售给全市符合条件按比例我校分到11套的分房办法,具体房源待切块到学校后另行公布。
请各位符合11套余房分房对象认真解读《台州学院教师公寓(文景苑)余房分房办法》并校对计分信息。
计分信息公示时间10月22-26日。
联系人:国资处赖李李老师,短号651035。
附件1:申购11套市教师公寓(文景苑)余房对象计分信息公示
附件2:《台州学院教师公寓(文景苑)11套余房分房办法》
校用房管理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
附件2
台州学院教师公寓(文景苑)11套余房分房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台州市教师公寓余房分配协调会议纪要》([2019]3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教师公寓(文景苑)售房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函〔2014〕45号)、关于印发《台州学院教师公寓(文景苑)分房办法》的通知(台学院办发[2014]2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经台州市教师公寓分房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学校校务会议审定,特制订《台州学院教师公寓(文景苑)余房分房办法》。
一、售房房源
本次售房房源为台州市教师公寓(文景苑)余房40套销售给全市符合条件的相关教职工,我校共切到11套进行分配销售。产权归个人所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房性质,取得不动产权证五年后可进入市场交易。
二、购房资格
2015年台州市教师公寓(文景苑)首次分房时已申购者以及符合申购条件而放弃申购者不属本次购房对象。本人或配偶已享受过台州市人才“房票”(含市购房补助)的不得申购。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且目前仍在编在岗,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已婚教职工(2014年12月31日已年满35周岁者、具有博士学位或有相当于副高级职称者不受婚否限制):
1.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的;
2.已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3.已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但在台州市区无房的,购房时必须按浙委办[2004]33号文件要求退出原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
4.没享受过实物分房待遇的单位引进人才。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次售房对象:
1.在台州市区享受过货币等形式住房补贴者(引进人才在退回住房补贴后可参与);
2.在台州市区以市场价(房改办审批)购买过单位住房,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者;
3.在台州市区购买过单位集体订购的住房,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者。
已享受引进时学校货币补贴的购房户,须退还壹拾万元的货币补贴。既符合高级人才引进售房对象标准又符合此次40套售房对象的,作为高级人才引进对象申报。
三、退房政策
按浙委办[2004]33号文件精神,购买台州市教师公寓余房的市区无房户须退出已购建的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合作建房等),一般不得回购,如需回购者,具体操作详见台政办函〔2014〕45号中的“退房政策”,现价评估时间节点为2018年12月31日,当年价评估时间为交房当年的12月31日。
四、售房价格
(一)文景苑余房价格(不含税)根据台发改价格[2020]6号执行。标准内面积每平方米7243元,超标准面积每平方米8080元。地下车位每个8万元,自行车库每平方米2000元。
(二)区位、朝向与楼层差:
1.区位差:11幢、12幢、13幢、14幢加15%;18幢、22幢加10%。
2.朝向差:东灿加10%,西灿加5%。
3.层次差:以5楼为准,向上每层每平方米加50元;向下每层每平方米减50元。
五、计分办法
为了确定台州学院教师公寓(文景苑)余房分房资格,制订如下计分办法。
(一)对符合售房对象范围者进行多项因素计分(夫妻双方均属台政办函[2014]45号规定的售房对象范围的,就高一方计分)。积分相同时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排序。积分与参加工作时间均相同时按出生日期先后排序。
(二)各项因素计分标准
1.工龄分
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止,按实际年限每年计0.5分。
2.住房分
无房户、学校引进人才退回住房补贴户 22分
市区无房户 8分
未达标户,住房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差额面积<10平方米的,计4分;10平方米≤差额面积<20平方米的,计5分;差额面积≥20平方米的,计6分。
3.职称、职务分
职称分:一般教职工、初级职称4分,中级职称6分,副高级职称10分,正高级职称17分。
职务分:副处级领导职务9分,正处级领导职务13分。
职称以取得职称资格为准(以考代评者必须达到教师系列相应职称条件年限要求;工勤技能岗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及其它技术等级分别参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计分标准执行。),职务、职称就高一项计分。
4.学位分
博士学位加3分,硕士学位加1分。
5.校龄分:按进入台州学院(包括原台州师专、原临海师范、原台州卫校、原温岭师范、原台州地区教师进修学院)实际年限每年计0.2分。
6.户型分:夫妻双方均符合台政办函[2014]45号所述的售房对象范围的加4分。
7.表彰分(就高一项计分)
(1)获市级拔尖人才荣誉称号者,加2分。
(2)援疆干部加2分,援藏干部加3分。
(3)获省部级劳模者(含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和功臣人员)加4分。
(4)获国家级劳模者(含享受国家级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和功臣人员)和享受国家特殊津贴者加6分。
(三)计分依据和时间界定
申购者各项因素的计分依据和引进人才的身份确认等,以组织部、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结果为准。
婚姻登记和各项因素计分,有效日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六、选房办法
符合文景苑余房购房资格者,在退还人才引进学校货币补贴壹拾万元或完成回购手续后方可进行选房。
(一)选房顺序。按积分从高到低确定选房顺序,积分高者优先选房。
(二)积分相同时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排序。积分与参加工作时间均相同的按出生日期先后排序。
七、本办法由校用房管理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