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地方高校办学水平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教〔2010〕347号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宁波不发),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地方高校整体办学水平,推动我省高等教育稳步发展,在原“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基础上,设立“浙江省提升地方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浙江省提升地方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提升地方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地方高校整体办学水平,推动我省高等教育稳步发展,决定设立“浙江省提升地方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通过选择部分普通本科学校进行重点建设,推进我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选择部分市属普通本科学校进行建设,推进我省高校均衡发展;选择部分高职高专学校进行重点建设,推进我省高职高专学校办学水平步入全国先进行列;在注重财政资金绩效理念的指引下,使财政资金流向教学质量好、发展潜力大、社会服务能力强、资源利用效率高的学校;引导高校自觉建立和完善资金利用、监控、问责机制,实现高校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配套安排的省财政经费;
(二)省财政安排的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三)其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突出重点;
(二)项目管理;
(三)注重绩效。
二、专项资金预算的确定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地方高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结合一定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校发展实际,按省属普通本科学校、市属普通本科学校和高职高专学校3个类别,分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范围和重点,下达各项目学校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第六条 项目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并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在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提出建设内容和预期绩效目标,并根据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和项目汇总表(格式附后)。
已获得重中之重学科、中央扶持地方高校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学校的申请建设内容、预期绩效目标以及编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八条 根据审核意见,省财政厅确定并下达项目预算。
下达的项目预算小于预算控制数的,预算控制数由省财政收回。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普通本科高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高职高专学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和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十条 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学校应确保如期完成年度预算。如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省财政厅同意。
项目结余资金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用于学校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学校同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对照建设内容和预期绩效目标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学校的项目实施绩效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将责令改正、追回补助资金及暂停项目核批,并按规定对违规单位、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2〕100号)同时废止。